(2016)陕08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波与全永明、赵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全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27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