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李某某,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负责人刘某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永昌县新城子镇通信堡村。被执行人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公证处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金公字第2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金公字第13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金川支行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某、金昌某某连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