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宋建军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87号罪犯宋建军,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常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宋建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常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异动后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脑外伤致左侧肢体行动不便),在监区病休。现累计考核分92.7分。常德市桃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建军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建军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该罪犯本人的申请与执行机关的建议,该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在当地有关部门、社区的监管和帮助下,有利于其改造和病情好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