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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毛某某,杨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某,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原告毛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