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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化轩诉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化轩,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606号原告周化轩。被告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轩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化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化轩承担。审判员  周绍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