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增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13号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叶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增英,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