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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剑、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剑,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00号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克朋,执行董事。被告:黄剑,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珍,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剑、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黄剑、王珍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剑、王珍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黄剑、王珍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斌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77号盛世名城.丽景花园A-6幢606室(合蜀1400012**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雨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