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梁铁明与唐为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75-1号申请执行人梁铁明,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唐为洲,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