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60号原告程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恒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恒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恒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叙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