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胡溪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胡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溪泉,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与被执行人胡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胡溪泉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晓东借款3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溪泉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晓东发现被执行人胡溪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