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天津市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天津市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807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被告天津市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被告天津市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邵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蕊书 记 员 张亮亮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