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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海燕与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燕,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450号原告梁海燕,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99号5-24。法定代表人赵久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燕与被告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