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监1号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负责人张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泰山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程序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翠萍审判员 宿晓民审判员 程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