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晓燕与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晓燕,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燕,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邬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士刚,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林晓燕因与被上诉人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林晓燕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