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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2010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9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郝某某,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郝某某、基层组织代表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火车站北站市庄路南侧沙县小吃饭店门口,随意殴打他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扎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郭某某和张某甲损伤属轻微伤。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三份、辩认笔录三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司法鉴定书一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用刀将他人扎伤,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刑满释放一年内又重新犯罪,其行为构成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火车站北站市庄路南侧沙县小吃饭店门口,随意殴打他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乙、郭某某、张某甲三人扎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郭某某和张某甲损伤属轻微伤。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高某某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郭某某、张某甲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某未赔偿各被害人、其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为了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犯罪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