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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海与被执行人郑卫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海,郑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桃园西街文圣巷2号居民。被告郑卫军,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姚村村东区19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海与被执行人郑卫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闻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