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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金平与被告于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平,于金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60号原告孙金平,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被告于金林,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平与被告于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孙金平负担。审判长  朴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