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金平与被告于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平,于金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60号原告孙金平,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被告于金林,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平与被告于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孙金平负担。审判长 朴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