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淑贞与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贞,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贞,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贞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兵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