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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淑贞与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贞,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贞,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贞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兵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