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诉盘锦兴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盘锦兴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16号原告: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树民,系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悦,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系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盘锦兴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文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诉被告盘锦兴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山海关工务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00元,减半收取5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