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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波与王香杰、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王香杰,张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9号原告:陈文波,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香杰,男,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保平,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陈文波诉被告王香杰、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