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波与王香杰、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王香杰,张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9号原告:陈文波,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香杰,男,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保平,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陈文波诉被告王香杰、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