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家森与谢有畅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森,谢有畅,陈秉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5927号原告张家森,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书芳(张家森之妻)。被告谢有畅,男,1934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骏英(谢有畅之妻)。被告陈秉乾,男,1937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昆(陈秉乾之婿)。原告张家森与被告谢有畅、陈秉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卫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森之委托代理人王书芳,被告谢有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骏英,被告陈秉乾之委托代理人叶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森诉称,2014年12月28日,我发现我厨房房顶漏水,报告物业后查明是谢有畅新居装修时,施工人员拆除隔墙等设施时砸破水管所致,其施工工长周达明表示对我家厨房房顶漏水处涂刷乳胶漆修复,对我家楼上陈秉乾家厨房漏水处进行防渗漏维修。2015年9月,周×对我家厨房房顶进行涂刷,但未对陈秉乾家地面漏水处进行防渗漏维修。经与物业客服联系,其答复联络协调已无能为力,建议联系相关业主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认为谢有畅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导致我家厨房漏水,其应承担责任,并履行维修承诺,谢有畅虽于今年2月表示愿意对陈秉乾家漏水位置进行防渗漏维修,但陈秉乾拒绝配合拆装其整体橱柜。故我起诉要求谢有畅找正规装修公司,排除对我家厨房造成的漏水妨碍,即对陈秉乾厨房地面燃气管周围,漏水至我家的地方进行防渗漏维修,并出具《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维修进行保修;谢有畅承担在陈秉乾家厨房地面燃气管周围防渗漏维修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将陈秉乾家橱柜恢复原状;陈秉乾协助配合,完成维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谢有畅辩称,我家装修时,工人在拆除墙面时将水管砸破,导致漏水,影响到我楼下两家,我对此一直表示歉意。后我按照张家森的要求修好了水管,制作了防水,并按照张家森要求的维修材料对其厨房房顶进行修补恢复;但陈秉乾家一直没有找我们,我以为就没事了,之后再也没有发生过漏水。后来张家森找到我,要求我对陈秉乾家厨房做防水,我同意了,在与陈秉乾沟通时,其家人表示现厨房不漏水,如果维修则工程量过大,这事就没有再进行。如果陈秉乾同意,我同意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陈秉乾辩称,我本人一直在清河居住,我女儿和女婿现在这里居住。事发时,谢有畅房屋装修时砸破了两处,一处在厨房门口,一处在厨房管道处,我女婿发现漏水后找到物业,谢有畅找施工人员用腻子把我房屋漏水处的房顶抹上了,后来就未再发生渗漏,我认为不再影响我生活了,就觉得这件事过去了。去年7月,张家森爱人说我家阳台漏水,我女婿带其查看了我家空调,并未在张家森家位置走管,当时下了三天雨,阳台都有积水,我女婿建议其找物业,她就没找过我了。今年2月,谢有畅爱人电话联系说张家森要求去我家给厨房地面做防水,我认为自上次漏水后至今未再发生漏水,我也没发现我家厨房哪里有漏水点,而且我家厨房装修时安装的是整体橱柜,花费了5万元,所有管道都隐蔽在橱柜内,无法局部拆装,维修拆装损失太大,故我不同意张家森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家森、谢有畅、陈秉乾均系北京大学在任或退休教师,北京大学分别分配给三人海淀区×园西路3号院×号楼2401号、2601号、2501号(以下分别简称2401号、2601号、2501号)房屋,三套房屋系同一户型、上下相邻。2014年底,谢有畅对2601号房屋进行装修,其聘用的装修人员在破拆厨房隔墙时砸破上水管道,渗漏的积水沿2601号煤气管道下渗至2501号,又沿渗至2401号,造成2501号和2401号房屋厨房相同区域积水。2401号和2501号房屋业主和使用人分别向所在楼宇的物业公司报修,装修2601号房屋的施工人员对管道进行了恢复,并在随后施工中对其厨房进行了防水制作,施工人员又分别对2501号和2401号房屋厨房房顶进行了涂抹腻子和涂刷乳胶漆修复。自2014年发生渗漏修复至今,2501号和2401号房屋的厨房相应受损区域未再发生渗漏。经询,张家森认为2601号房屋的厨房虽制作了防水,现虽然没有漏水情况,但2501号房屋厨房内煤气管道和楼板接缝处仍存在随时发生渗漏的安全隐患。谢有畅表示只要2501号业主同意,其同意入户进行防水渗漏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陈秉乾认为现已不存在漏水问题,其厨房相关管道均隐蔽在整体橱柜内,在没有新的漏水现象出现的情况下,维修拆装工程量较大,损失也会很大,故不同意张家森的意见。经本院调解,各方均坚持各自的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相邻的三处房屋均系各当事人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建设,楼体的建设和管道的安装亦是建筑方施工,非各当事人自行设计施工。而此次漏水系2601号房屋装修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管道跑水所致,装修人员对受损管道进行修复,并对地面制作了防水,同时对2501号和2401号房屋厨房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现侵害的原因已不复存在,故张家森再要求2501号房屋业主配合进行防渗漏维修已无实际必要。法院的裁决是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警示作用,换言之,即对已发生的民事行为进行裁判,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故张家森在侵权现象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再行要求谢有畅对陈秉乾居室进行防渗漏维修,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相邻居住的各方在居住期间势必会因生活方式、态度产生一些误解,希望相邻各方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妥善协商,解决纷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家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家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卫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