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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马振华与杨猛、周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华,杨猛,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华。被执行人杨猛。被执行人周君。申请执行人马振华诉被执行人杨猛、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