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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丁海与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宋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23号原告丁海。委托代理人张一督,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世英。原告丁海与被告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海委托代理人张一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世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海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双方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10月14日被告宋世英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承诺借期为15天,利息为4000元。我依约向被告宋世英账户内打款40000元。但借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与利息。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向合议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漳州支行出具的原告丁海账户流水明细一份;2、中国银行存款回执一份及手续凭证一份;3、QQ聊天截图一份。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存款回执和QQ聊天截图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通过网上结识成为朋友,2014年10月14日,被告以生活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15天,利息为4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将40000元存入被告宋世英账户,后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存款回执和QQ聊天截图予以采信,原告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偿还借款,但因被告未到庭,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不予采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世英偿还原告丁海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智勇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雅菲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