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上诉人王某甲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