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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艳慧与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慧,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30号申请执行人董艳慧,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郭顺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艳慧与被执行人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6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前一次性支付董艳慧补偿金一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艳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7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