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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现民诉被告张顺理、祝三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现民,张顺理,祝三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44号原告蔡现民,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理,男,汉族,49岁,住平舆县。被告祝三运,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现民诉被告张顺理、祝三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现民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