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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锋与被告刘会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彩礼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