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886号原告郭某甲。被告贾某。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立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郭某乙,郭某乙现年18周岁,尚在高中学习。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共同存款依法分割。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贾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郭某乙与被告贾某共同生活,郭某乙上高中及大学期间的学费及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均担。三、2011年8月1日以被告贾某名义贷款购买的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秦新.悦蓝山综合大厦1113号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郭某甲所有,所余贷款全部由被告贾某负责偿还。四、车牌号为冀C×××××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一辆归原告郭某甲所有。五、除上述三、四项外原、被告双方名下其它所有财产归被告贾某所有。被告贾某另外给付原告郭某甲人民币30万元整(已给付5万元),剩余25万元分二期给付,第一期给付15万元,于2016年4月17日前付清;第二期给付10万元,于2017年4月11日前付清。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