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光荣与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荣,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747号原告周光荣,男,生于1957年12月6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系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被告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08484-X。法定代理人周百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双,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荣与被告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事宜经双方协商已解决,故原告周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光荣承担。审判员 靳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