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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国初与严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初,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严友华,退休干部。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岳中执监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吴国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友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