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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696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陈某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政新、柯銮,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为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