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803号原告:吴永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厉安平,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华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