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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潘大春与蔡琼丽、张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春,蔡琼丽,张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780号原告潘大春,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蔡琼丽,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强国,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春与被告蔡琼丽、张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大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大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