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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成慧芳与王红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慧芳,王红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638号原告成慧芳,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新,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旗,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武陟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慧芳与被告王红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慧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慧芳撤回起诉。诉讼费573元,由原告成慧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