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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骏与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骏,沈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230号原告:施骏。委托代理人:徐智勇,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火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骏与被告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施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