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施骏与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骏,沈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230号原告:施骏。委托代理人:徐智勇,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火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骏与被告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施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