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毛瑞泽诉张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泽,张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897号原告毛瑞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希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毛瑞泽与被告张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瑞泽以被告张希东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瑞泽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