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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毛瑞泽诉张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泽,张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897号原告毛瑞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希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毛瑞泽与被告张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瑞泽以被告张希东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瑞泽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