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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有水与郑文平、郑环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水,郑文平,郑环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3-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水,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郑文平,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环同,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有水借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执行费人民币230元,但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的财产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6年3月30日至南安市张贴执行决定书。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郑文平、郑环同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