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宜家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宜家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1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宜家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守泽。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宜家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鞠荣荣人民陪审员 柴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