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黎新明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031号原告黎新明,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新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入职时间:2010年7月15日。离职时间:2015年1月10日。工作岗位:技工。四、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的年终奖12000元。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七、2013、2014年度年终奖:4777.65元。首先,双方确认的员工手册对年终奖金有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也对年终奖金有明确约定,“基础层人员:个人年终奖=月固定工资×固定工资比例系数×工龄系数×层级系数×年终部门系数×公司分配系数×年度部门奖金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不符合享受年终奖金的情形,其应当向原告支付2013、2014年度的年终奖金。其次,被告主张原告所在部门已经另行制定激励奖金方案并已按该方案发放了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并提供了2013年度加工中心5月至12月生产激励奖金分配方案及申请表予以证实,但上述证据均为被告单方制作,也没有原告等人签字确认,且原告也不予认可,转账记录中也显示为工资,数额也与年终奖金(1个月工资)相差甚远,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三,被告当庭提供了2013、2014年度年终奖计算系数,其中2013年度原告固定工资比例系数为0.9、工龄系数1、层级系数1、年终部门系数0.9、公司分配系数1、个人年度考核系数1.1,2014年度原告固定工资比例系数为0.9、工龄系数1、层级系数1、年终部门系数1、公司分配系数0.6、个人年度考核系数1,原告对2013年度的固定工资比例系数0.9及年终部门系数0.9、2014年度的固定工资比例系数0.9及公司分配系数0.6有异议,由于上述系数是被告根据年度自身经营状况、原告所在部门综合表现作出,且2012年度年终奖固定工资比例系数亦为0.9,因此在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纳。结合原告认可2013、2014年度月固定工资分别按照3230元、3518元计算,则原告2013、2014年度年终奖分别为2877.93元(3230元×0.9×1×1×1×1.1×0.9)、1899.72元(3518元×0.9×1×1×0.6×1×1),以上共计4777.65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裁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新明支付2013、2014年度年终奖4777.65元;二、驳回原告黎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书 记 员 郑 淦 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