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明波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波,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344号原告:周明波,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凌鹏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励绍红,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波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八日书记员 杨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