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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玉诉张金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张金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820号原告刘玉,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金友,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与被告张金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与被告张金友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嫣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