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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孟祥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祥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2032号原告: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凡,系该单位经理。被告:孟祥东。原告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春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凡,被告孟祥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雇佣被告到原告单位做杂物工作,日工资9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不慎脚受伤,休息治疗,不能正常工作,双方雇佣关系终止。现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我与2013年12月21日到被告处,日工资90元,又后涨到95元。每周休息一天,每月18日发放工资。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时没有工资条。在工作中脚部砸伤。受伤后6月份给我了1,200元工资,7月份给我了1,000元,8月份也是1,000元。9月11回到单位上班,上班以后我曾向单位曲总及费总要求补发我工伤期间的工资。但至今没有为我发放工资。10月20日为我报销医药费及交通费。在受伤后上了三个月班,原告欠我11月的工资,12月份7天的工资。5月29日至12月29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治疗期间,原告单方面将我解雇是违法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主张“2013年12月21日入职原告处,任钳工。日工资是90元,后又涨到95元,每月18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中午休息1个小时,下午1点至5点。每周休息一天,工作忙时没有休息日。”原告抗辩“被告的工作岗位为杂工兼司机,每周休息两天,忙的时候周末加班,但是支付了加班工资。其余情况属实。”2015年12月9日,原告将被告辞退。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25日,该委作出沈和劳人仲字[2015]4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孟祥东与被申请人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员工考勤表、全万基、郭泰君的证实材料、交通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证明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员工考勤表、全万基、郭泰君的证实材料、交通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被告受原告管理,原告按月支付被告工资,且双方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原告沈阳奥托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东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