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查封房产陈炎云 2012 1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莲花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莲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坪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炎云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已建好的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坊楼镇坊楼村房产证为,建筑面积为326.4平方米的砖混四层房屋一栋。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梅生审判员 廖秒生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