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8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怡金,游德淼与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金,游德淼,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840号原告吴怡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游德淼,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兰溪。委托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庾健仁。被告邹建民,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36846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编码粤88003**)出具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