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彬与潘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潘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生于1984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潘显勇,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山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显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显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显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显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名山顺城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敬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