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4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某,男,197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