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范鹏与苏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鹏,苏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15-1号原告范鹏,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家模,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适,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虹,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鹏与被告苏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鹏自愿撤回对被告苏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