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尹清惠与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惠,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志刚,尹清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95号原告尹清惠,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印召。被告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峰,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62号。被告朱志刚,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被告尹清栋,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尹清惠诉被告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志刚、尹清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清惠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偿还部分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志刚、尹清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清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清惠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志刚、尹清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