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贾海兵与崔向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兵,崔向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27号原告贾海兵,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崔向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兵与被告崔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海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贾海兵。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