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萍与被告刘道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萍,刘道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52号原告陈艳萍,女。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被告刘道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负责人朱剑春,该公司经理。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萍与被告刘道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艳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1元,减半收取1230.5元,由原告陈艳萍负担。审判员 刘学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求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